补贴工作

2016年江宁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作者: 点击次数:230 发布时间:2017-05-2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2016年江宁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断创新操作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益,更加便捷地服务农民,服务农业生产,确保全区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规范、有序进行。根据《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以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着力点,立足产业特色,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本着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方便群众的理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转型跨越式发展。继续对列入补贴品目机具实施“普惠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取“品目管理、自主购机、街道受理、区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式。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我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补贴范围: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49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XX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南京市监督电话:025-68786093”的监督标识。   三、补贴标准及资金兑付   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个人年度享受农机补贴最高限额为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最高限额为80万元。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1号)执行。   资金兑付:全区实行“品目管理、自主购机、街道受理、区级结算、直补到卡” 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式。购机者自主购机,区级财政通过购机者账号(一折通或其它账号,包括开户行、开户名称和帐号)支付补贴款。   四、补贴执行时间   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3种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30日,其他补贴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0月25日。    五、补贴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   供货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街道农机部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主动联系所在地的街道农机部门,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2.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街道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街道农机部门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报废更新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街道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者的农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   个人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公示。街道农机部门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区级农机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所辖街道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街道农机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街道财政部门。   5.街道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街道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配合街道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街道农机部门。   6.街道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区级农机部门。   7.区级农机部门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将街道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区级财政部门。   区、街道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农机补贴申请30天内,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出具结算初审和审核意见等工作。   8.区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区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区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区级农机部门。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街道农机部门归集整理,交区级农机部门集中保管。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街道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区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区级农机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区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区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六、工作职责   (一)区级农机、财政部门   区级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情况,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报市级农机部门审核备案;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1.区级农机部门   (1)培训指导街道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2)日常管护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街道录入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3)公开信息。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布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购机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4)审核并向区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5)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街道农机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6)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7)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2.区级财政部门   (1)培训、指导街道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农机部门。   (3)对街道财政部门监管,并配合区级农机部门对供货单位、购机者进行监督检查。   (4)统筹安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   (二)街道农机、财政部门   街道农机、财政部门是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操作主体,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主要职责分别为:   1.街道农机部门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录入农机补贴信息。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级农机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申请和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街道财政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对街道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街道农机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配合街道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三)购机者   1.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4.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四)供货单位   1.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不得代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进、销、存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七、工作措施    (一)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一是街道农机部门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二是建立机具核实制度。建立机具核实台账,保存机具核实记录,实行“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三是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街道农机部门对补贴机具按要求核实后,必须将相关情况在乡和村(社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才能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四是规范购机者和供货单位行为。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民政策,又是一项促进产业发展政策。充分利用补贴政策,突出补贴重点,向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社区),宣传到户到人。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举报电话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区农业局江宁农业网上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公开全区补贴资金额度、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落实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大检查力度。对补贴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问题较大的移交纪检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大监管力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区农机、财政部门组织联合核查,对农民购机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上级财政、农机部门。加大对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监督力度。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要足额退回;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永久取消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协调督促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及时上报上级农机部门进行查处,保护农民的权益。         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局   2016年4月20日